业务特约商户合作协议书
请客户(乙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粗体印刷或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提请甲方予以说明。
鉴于:甲方(即深圳马梁投资有限公司)以固定二维码卡台、扫码及刷卡终端为媒介,为乙方和用户提供微信、支付宝等扫码及刷卡支付服务,由甲方提供固定二维码卡台、扫码及刷卡终端、账务查询、日常维护、差错处理等,由乙方为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特订立本协议。
一、扫码支付服务:指依托于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提供的产品,借助二维码等形式在乙方与用户(即收付款人)之间发起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固定二维码主扫、动态二维码主扫、被扫模式。
二、刷卡支付服务:指依托于银联所提供的产品,借助刷卡机具等形式在乙方与用户(即收付款人)之间发起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三、工作日(T日):指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四、特约商户:指通过使用甲方前端应用,包括固定二维码卡台、扫码及刷卡设备,为用户完成资金交易的特约商户。
五、前端应用提供情况: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前端应用的押金,乙方发生机具损毁或丢失,甲方可没收押金。本协议解除时,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全部设备和有关业务物品,甲方应向乙方退回押金。乙方未归还的,押金不予退还。
六、甲方具有卡台、扫码及刷卡机具设备的所有权,乙方在本协议期间内只具有使用权,乙方不得擅自买卖、转让、拆卸和毁坏卡台、扫码及刷卡设备。本协议期内,卡台、扫码及刷卡设备如有故障,并经证实属正常使用,甲方负责免费给予修复。出现下列情况而需更换扫码及刷卡设备,乙方须缴付工本费用:
(一)由于非正常使用所造成设备故障或损坏;
(二)由于曾被非交行技术员维修、拆卸、改装所造成之故障或损坏;
(三)由于运输意外、跌落、震荡所造成之故障或损坏;
(四)由于自然灾害、不适当电压等所造成之故障或损坏;
(五)由于储存疏忽或不当(即把设备放在高温、高湿、高压或临近有害毒品、化学药品等地方)及保养不当等所造成之故障或损坏。
七、乙方愿意按甲方指定的操作规程为合法持卡人提供直接购物和其他甲方允许提供的自助服务功能,并向甲方支付结算手续费和其他甲方规定的自助服务手续费。对于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联发起的消费,乙方授权甲方于交易日后的T+1日将扣除前述手续费后的剩余款项划入乙方结算账户(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其中,对账数据以甲方数据为准。
▲八、乙方在办理特约商户业务时,应保证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提供必要的营业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卡台、扫码及刷卡设备的正常使用,承担因本方原因造成固定二维码卡台、扫码及刷卡机具损失,同时负责为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
(二)不得将卡台、扫码及刷卡设备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不得从事或协助用户从事赌博、色情、高额返利类、旁氏骗局类、二元期权类、高风险投资理财类、传销性质的多级分销类以及监管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严令禁止的其他行业,不得出售毒品、违禁药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以及违反相应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联的规则和制度的物品;乙方应谨慎涉足拍卖、直/主播等慎入行业。一经发现,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给用户或甲方带来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对用户做出解释工作,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纠纷,并针对用户或甲方损失予以赔偿。若乙方拒绝配合处理的,则甲方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微信、支付宝等提供扫码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提供刷卡支付服务的银联,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必要时,甲方有权通知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联采取延迟结算或直接从乙方结算资金中扣划相应资金赔付用户的措施。
(三)除非经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扫码或刷卡支付业务及相关商户信息等,以任何形式委托或转让给其他人使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对外泄露。乙方应对乙方商户号下的一切操作行为独立担责。
(四)乙方保证发起的扫码及刷卡支付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将任何第三方的交易假冒乙方交易进行清算。
(五)对用户提出符合规定的交易要求,乙方不得无故拒绝。
(六)乙方确认并同意,乙方与用户间因商品/服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服务质量、商品交付或服务提供等)、交易资金清算的争议,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负责处理用户的有关咨询、投诉及退货请求。因非甲方原因被用户投诉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妥善解决或采取完善补救措施,乙方未能及时完善或补救的,甲方有权视实际情况中止提供支付服务;如因乙方操作、服务等环节出现问题导致用户异议等,且乙方未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异议,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结算资金中扣划相应金额退单款项,并划至原办理该笔扫码或刷卡支付交易的用户账户中。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一方应根据对方提出的协查要求,积极提供已方掌握的相关信息,并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并获得用户同意的前提下,向对方提供相关信息。
(七)应保证妥善保留有关交易数据和凭证,保存期限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以便甲方在需要时查对。若乙方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或怠于提供,由此给甲方、用户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必要时甲方有权通知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联采取延迟结算或直接从乙方结算资金中扣划相应资金赔付用户的措施。
(八)乙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上述约定的结算账户户名或账号,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变更。
(九)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向甲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账户、业务类型等。若乙方从事国家规定需要取得国家特殊行政许可资质的,还应提供该相关资质材料。若因乙方提交的资料不真实、准确造成任何业务风险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十)应严格按照其营业执照登记的范围开展业务,将“实物+实名”、“机票与3C”及“虚拟产品”业务分开使用而不得混用(其中,“实物+实名”是指可由物流配送的实物商品,或购买时需记录和核实购买者真实身份的商品或服务;“机票与3C”是指由机票、计算机、通讯产品、消费电子产品等;“虚拟产品”是指非实物且不记录购买者的真实身份,且无需物流运送的商品或服务)。若因乙方违反上述承诺所带来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商户销售的物品属于虚拟类,乙方应在申请中要求限额管理(用户日支付限额不得高于相应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虚拟类目额度限额),否则若因乙方等原因导致用户出现资金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九、在受理交易时,乙方只能在甲方提供的卡台、扫码及刷卡设备上操作,不得使用其他未经甲方许可的设备受理银行卡交易。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开展扫码或刷卡支付业务,造成甲方或用户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一、甲方对本协议内容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属于乙方的任何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非本协议项下目的披露或使用,但甲方因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联另有规定、向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以及一方同意或授权另一方进行披露的除外。
十二、除依据法律的规定或乙方查对需要,未经甲方、持卡人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任何交易数据和凭证用于对账、查对之外的其他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对资料、设备保管不当,致使甲方数据信息泄密或被盗,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保留相关事宜的追索权。
十三、乙方如发现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或需要退款、撤销等情况,或因通讯故障或操作失误等原因需甲方调账处理时,乙方应在账务发生之日起五个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调账通知,否则甲方将不予受理。其中,退款类型包括交易撤销、全额退货和部分退货。若因用户拒付导致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为交易撤销,退款请求须在交易当日日终前提出,甲方根据退款指令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联发起扣款,并入账给原交易用户;如为全额退货或部分退货,退款请求须在原交易日起30天内提出,甲方根据退款指令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联发起划转,并入账给原交易用户。对于任一笔支付交易,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交多次部分退款指令,但向原交易用户退还款项的总金额不超过原支付交易金额。
对于交易撤销:甲方不向乙方收取原支付交易的交易手续费;对于交易退货:甲方不退还已收的原支付交易的手续费。
十四、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证由己方负责的一切内容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形、声明、策划等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如遇任何第三方以侵权为由提出索赔主张,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五、甲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或服务改进等需要暂时终止提供扫码或刷卡支付,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提前3天公示。 甲方根据乙方的支付请求扣划交易款项,对此导致的错付、少付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因系统升级等上述情况或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情况,导致对乙方的任何损害及产生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甲方、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联有权对商户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当甲方、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联发现乙方疑似从事违法违规交易时,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交易功能,并对相应交易款项进行延迟结算。若乙方造成用户损失的,甲方有权根据自行判断,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联将延迟结算资金直接赔付给用户。
甲方有权依据自身业务数据分析情况,拒绝为涉嫌犯罪、洗钱、套现的交易提供本协议项下扫码或刷卡支付服务,并建立黑名单。
十七、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为乙方提供回访服务,对乙方的业务类型、卡台或扫码及刷卡设备等情况进行调查,乙方应积极配合相关人员的工作。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出对回访结果进行确认等要求,乙方应完成相关签字确认工作。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单方变更业务类型等原因导致提供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扫码或刷卡支付服务。
十八、乙方不允许出现套码等违规行为,甲方有权检查,一经查实则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协议,断开乙方的扫码支付服务,并控制乙方业务范围;
(二)要求乙方立即按照相应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联的费率标准申请调整;
(三)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乙方套用接口所产生的手续费差额及利息,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待结算款中扣除该款项。
▲十九、若乙方或乙方协助第三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立即终止乙方的扫码或刷卡支付业务,收回相关卡台或设备,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相关信息报送至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联等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
(一)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
(二)套现: 与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自行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三)洗单:将其他非签约用户的交易在自己申请的卡台或扫码及刷卡设备上操作,假冒本商户交易与甲方结算;
(四)恶意倒闭或欠款:接受用户使用预付款支付后故意破产,导致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五)伪冒交易: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用户账户编造虚假交易;
(六)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乙方在名义上经营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利用渠道从事淫秽色情、赌博机博彩、出售毒品、违禁药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或其他非法活动;
(七)违规移机或卡台: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卡台或扫码及刷卡设备从甲方登记的原始转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
(八)因银行卡欺诈交易或涉嫌洗钱或其他犯罪活动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九)银行监管机构或提供支付渠道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银联要求甲方解除本协议;
(十)银行监管机构或提供支付渠道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银联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十一)直接或间接参与欺诈的;
(十二)停产、歇业、解散、破产、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或相关经营资格被撤销;
(十三)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可能或已经被追究法律责任,甲方认为可能或已对乙方经营或履约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十四)乙方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甲方认为可能或已对乙方经营或履约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十五)甲方认为乙方存在其他违反相关监管机构、提供渠道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银联的支付业务风险管理规定。
以上所列风险发生时,乙方同意甲方、第三方支付机构及银联使用其发现信息,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由于网络、电讯连接、系统设备的有效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存在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流量、通讯故障、停电、电脑病毒或黑客攻击等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原因)给一方造成损失;
(二)因任一方原因导致另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约定义务;
(三)因第三方支付机构及银联的系统故障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及银联政策变更、协议终止等原因导致扫码或刷卡支付业务不能提供的;
(四)其他非因甲、乙双方及其运营商造成的原因等。
上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将事件立即书面通知对方,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事件详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说明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双方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再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二十一、甲方有权变更、中止本协议所述扫码支付结算服务的具体内容,并于执行前15日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乙方在甲方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扫码或刷卡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甲方公告中关于服务变更或中止的内容。甲方有权终止/取消本协议项下扫码或刷卡支付服务,并提前15日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二十二、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甲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甲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乙方为准。
(1)公告,以甲方在其网站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乙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4)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传真号码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二十三、乙方确认并同意,除非甲方实际收到乙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乙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乙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通讯地址的,以乙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乙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乙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二十九条约定的任一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乙方者为准。
二十四、协议有效期及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甲乙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延期一年,续展次数不限。
(二)除甲方确定乙方有违反协议规定可解除本协议外,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协议终止前,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三)如任何一方对协议届满后延期有异议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则本协议有效期满即行终止。
(四)本协议结束或终止后,乙方仍有退货调账要求的,其中非甲方原因造成的退货调账,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遵照第三方支付机构及银联的有关账务处理时限规定,协议终止后十二个月内,如有因以往交易引起的查询,乙方仍有义务配合甲方工作;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退单或拒付,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已支付的款项。
(六)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和赔偿损失等相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二十五、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乙方:
(一)违反本协议约定,且经甲方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的;
(二)因乙方原因,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扣收手续费或服务费超过15个工作日的;
(三)连续90个自然日没有通过扫码支付系统发生交易的;
(四)其他甲方认为需立即终止协议的情形。
二十六、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因本协议引起的或者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法执行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也不影响其他条款的继续执行。
(三)甲方双方如在本协议执行中发生争执,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必要时可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的内容。
二十七、其他
(一)乙方按甲方要求填写或提交的相关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甲方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但应于修改生效日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协议自修改生效日起,甲乙双方按修改后之协议处理相关业务。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后生效:(1)经甲方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2)甲方在约定的申请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并签章。
乙方确认并同意,甲方的审批结果可能是不同意,甲方不保证审批意见为同意。如自本协议所载签署日起15个工作日后,甲方系统未审批通过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乙方已通读协议全部条款,甲方已应乙方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乙方同意本协议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异议,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同意
不同意

